2024年11月27日 星期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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天价过路费案辩护律师详解:为何刑期缩为7年
来源:中国网发布时间:2011年12月22日作者:

   栏目名称:法眼看社会

  主   题:专访“天价过路费案”辩护律师王永杰

  嘉宾律师: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 王永杰

  本期策划:魏彬彬

  本期介绍:

  一对普通农村兄弟,因在8个月内疯狂偷逃368万过路费,哥哥被判处无期徒刑。这起离奇案件披露后,引发了一连串更为离奇的故事:哥哥翻供,弟弟自首,主审法官被撤职……随着事件持续发酵,一年之后案件终于有了二审结果。一审的无期徒刑为何缩水为7年? 天价过路费案为何一直在“纠错”?

  为此,《法眼看社会》特别邀请了本案的被告人时军锋的辩护人王永杰律师,带大家一起拨开迷雾看此案。

  访谈内容: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关注社会热点,畅谈法治事件。大家好!欢迎来到《法眼看社会》我是主持人魏彬彬,今天做客我们节目的是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的王永杰律师,同时王律师也是“天价”过路费案被告人时军锋的辩护律师, 王律师您好!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您好!感谢大家对本案的关注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备受关注的“天价”过路费案终于走入重审程序,然而无论是在原审还是这次一审本案都被认定为诈骗罪,那么什么是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266条,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,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,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。

  法院意见:是按2002年实施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生产、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进行的判决。

  律师意见:《刑法修正案七》(2009年2月28日通过) 第12条,未把时军锋的行为规定为犯罪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了解了我国刑法中的诈骗罪之后,我们不禁产生一个疑问,从诈骗罪的特点来看,骗免通行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呢?请您为大家分析一下。您的辩护方案是什么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骗免通行费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骗取他人财物的诈骗罪呢?对此是否构成犯罪,学术界有很多争议。

  我的辩护思路从程序、实体两方面进行辩护:

  一、程序上

  1、本案管辖权存在问题,本案依法应当异地审理;

  2、证人应当出庭作证而未出庭,将会使案件重要事实不清。质证是当庭对质而不是看一张纸。

  二、实体上:

  1、案发时郑尧高速尚未竣工验收,收费违法。据涉案中原高速在《中国证券报》上披露的信息“2008年年度报告”(详见辩护人证据),其案发尚未竣工验收,违反国务院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25条规定,案发时中原高速没有收费权,时军锋自然不存在逃费的问题,不构成诈骗罪;

  2、根据《收费公路管理条例》33条的规定,退一步讲,如果逃费,承担补交的民事义务,也不是犯罪;

  3、武警许昌支队与时军锋签的“合同”表明:双方是雇佣关系。时军锋作为雇员不用担责,本案指控的主体不对;

  4、2011年新修订的《刑法修正案(七)》不认为此种行为是犯罪,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,时军锋也不构成犯罪;

  5、退一万步讲,假设时军锋构成犯罪,他既有自首情节,又有重大立功表现,认罪悔罪,根据法律规定,建议免除处罚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您是被告的辩护律师,结合时军锋等人使用部队车辆牌照运送沙石的行为,时氏兄弟是否触犯了《新刑法修正案(七)》中规定的非法使用军牌罪?您认为本案该如何定性和适用法律呢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时军锋的行为也不构成非法使用军车牌照罪。

  2009年2月28日实施的《刑法修正案七》才把非法提供、使用军车牌照等专用标志才规定为犯罪,但是时军锋兄弟的行为是从2008年5月至2009年1月实施的,发生在《刑法修正案七》颁布实施之前,根据法不溯及既往不为罪的原则,时军锋也不构成此罪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还需要关注的是,办案卷宗显示,经计算2车共逃过路费高达368万元,然而也就是这368万元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质疑,那么368万到底是怎么算出来的?这么大额的收费是否合理?是否具有法律依据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当时没有做鉴定,只听涉案高速的一面之词,既不合理,也不合法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据悉,在368万的通行费中有300多万属于车辆超载加收的通行费,那么这部分费用如何来定性?是否能够被认定为犯罪数额来定罪量刑呢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我的辩护意见是涉案公路案发时尚未竣工验收,就不能收费,判决对此问题回避了。

  法院对此的解释是:

  首先,再审判决按核准装载量计算货车通行费,是适当的。

  其次,再审判决没有将惩罚性收费计入骗免的通行费数额,也是合理的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据了解本案主犯时军峰与部队人员张新田、李金良签订了一份有偿使用军车牌照的合同,那么这份合同是否合法有效?由于时氏兄弟签订了这份营建合同,那么如果合同是合法有效的,整个案件的定性又会发生怎样的变化?偷逃过路费的行为又该由谁负责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公诉人认为这份合同盖章是真,但是无效。辩护人认为:不论“合同”真假,时军锋的行为都不构成犯罪。

  本案营建“合同”属实。时军锋的行为等于就是给军队在干活,至于军队按照相关法律规定,是否允许把自己这种免费过路权转让或承包给非军人,是军队内部管理问题,如果支队不可以出租、转让承包权给别人,应该由部队来负责。

  同时,“合同”约定双方是雇佣关系,参照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十条: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,应当以雇主为被告,由其承担赔偿责任”。 因此,时军锋是在从事雇佣活动,如果构成逃费,应由武警许昌支队承担责任。

  而且,涉案的中原高速也要负责。收费站明知军队的免费过路权只能自己用,不能给别人用,后来各收费站均同意免费长期通行。收费站在查验时主观随意、时而说可以通行,时而又变卦,收费站人员等到车辆通过了2363次才想起报案既不合常理,也显属渎职,成为案件发展的推手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天价过路费案这次在一审中被告的刑期由无期徒刑“缩水”为7年,过路费也由368万锐减到49万。对于这一“引人注目”的变化,请您谈谈您的看法。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有人说媒体的力量等于368万—49万。过路费从原来的368万,后来搞了一个鉴定是361万,这次指控数额是49万,还是不能服人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在庭审中,时军锋当庭认罪,您给他做无罪辩护,是不是很纠结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辩护律师独立于被告人,只要是为了他的权益都是可以的。

  时军锋有错不等于有罪。人处于险境,无法选择不悔过也不行,急中生智,身不由己。“悔过”不等于有罪,有错不等于犯罪,自认为犯罪也不等于有罪。毕竟,因为,诈骗罪有自己的法定要件,辩护人提供的证据也证明他不构成犯罪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368万天价过路费案的法槌已然落下,但“天价案”结了,“过路费”何时了?大家在关心着“天价”过路费谜底的同时也对高速公路收取过路费的问题充满了质疑。那么,您对此有何看法?有什么好的建议?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本案凸显民生之痛,我当庭讲,重器在握,与责任同在;法槌之下,勿再听到民众叹息。本案的发生绝非偶然。如果高速公路的收费机制不变,在本可以低廉的高速上被高速,在趋利避害的本能作用下,这些自费的车主,还会有人赴汤蹈火,前赴后继,只是下次的主体待定。

  警惕公众利益被部门化、公司化、合法化。我国的高速公路收费标准过高与建设体制有关。在目前的融资模式下,一些地方政府为了改善交通基础设施以招商引资,引进了企业贷款修路,但是地方公路贷款还完了仍在收费。包括以前在建的高速公路,很少听到宣布不收费的,一旦收了就会一直持续,就没有不收的机制。民众期待建立一个稳定的低标准的收费机制。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打造有质量的高端访谈,365万天价过路费案我们就先探讨到这里,感谢一直支持法邦网的各位网友,感谢王律师的参与!在此,也希望您对我们节目提一些意见或者建议,以促进我们更好的为律师和公众服务。

  【王永杰律师】继续关注民生、关注社会热点,继续定位大品牌,服务百姓,明天会更好。谢谢!

  【法眼看社会】再次感谢王律师的参与。如果有网友还需要进一步的咨询,可以拨打王律师的电话(13001017781)进行免费咨询。